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黃文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碧雲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1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