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49號
原告 施華洛奇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膺狄
訴訟代理人 洪怡如
被告 蕭核羚
張雅涵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