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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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49號

原告 施華洛奇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膺狄

訴訟代理人 洪怡如

被告 蕭核羚

張雅涵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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