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四一號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三日確定,而該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包、ASUS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二包(送驗數量五點一公克,驗餘數量五點零九公克,均含三個塑膠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結果,檢出Ethenzamide,Caffeine成分,均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管檢字第095001086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實難認屬違禁物,亦乏證據足認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ASUS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雖係被告所有,惟係供被告平日與友人等聯絡使用,尚非供被告聯絡轉讓毒品予他人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依首揭法條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