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藥事法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判決書(含網路檢索影印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條)││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5年9│板橋地院95│96年7月│板橋地院95│96年8月│││治條例│刑6月│月14日│年度訴字第│13日│年度訴字第│5日││││(已減││2599號││2599號│││││刑)││││││├─┼─────┼───┼───┼─────┼────┼─────┼────┤│二│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5年12│板橋地院95│96年7月│板橋地院95│96年8月│││治條例│刑5月│月7日│年度訴字第│13日│年度訴字第│5日││││(已減││2599號││2599號│││││刑)││││││├─┼─────┼───┼───┼─────┼────┼─────┼────┤│三│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6年3│板橋地院96│96年8月│板橋地院96│96年11月│││治條例│刑6月│月27日│年度易字第│13日│年度易字第│29日││││(已減││1907號││1907號│││││刑)││││││├─┼─────┼───┼───┼─────┼────┼─────┼────┤│四│藥事法│有期徒│96年1│士林地院96│96年8月│士林地院96│96年10月││││刑9月│月1日│年訴字第│31日│年訴字第│3日││││(已減││767號││767號│││││刑)│││││││││││││││││││││││││││││││││├─┼─────┼───┼───┼─────┼────┼─────┼────┤│五│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6年2│臺灣高等法│96年10月│臺灣高等法│96年10月│││治條例│刑3月│月7日│院96年度上│31日│院96年度上│31日││││(已減││易字第1751││易字第1751│││││刑)││號││號││├─┼─────┼───┼───┼─────┼────┼─────┼────┤│六│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6年6│本院96年度│96年11月│本院96年度│97年2月4│││治條例│刑6月│月8日│簡字第4314│27日│簡字第4314│日││││(不適││號││號│││││用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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