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9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9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985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金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陳文金丙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