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96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6月27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0元整,期限20年,自民國90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7日止,分240期,每期1個月,其中新臺幣2,200,000元,約定利率自借款日起按本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訂之利率,目前係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5碼計算,現合計為年利率7.98%,按月計付,如本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新議訂適用之利率或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均願自調整日起改按上開重新議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後之利率計息,自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4.4%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5.4%,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自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558,407元整,並自民國98年6月27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如對債務人乙○○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996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81957│清濱│月27日起││一六七│││1元│││││├──┼───┼─────┼──────┼──────┼───────┤│2│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38836│清濱│月27日起││一二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957│清濱│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8836│清濱│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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