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7年度執更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95年2月13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滿1年6月。茲據該執行機關96年10月12日 泰所 教字第0961100828號函及法務部96年11月6日法矯字第0960040062號函核附有關考核等件,認無執行其強制工作之必要,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三、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350號判決、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96年11月6日法矯字第0960040062號函及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