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38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 楊靜旻 已收受聲明人所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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