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田鴻鈞 律師原告丙○○原告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庚○○
辛○○戊○○被告壬○○
樓群泰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1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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