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