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常業竊盜等犯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1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因有期徒刑部分有犯數罪有二裁判之上之情形,經本院於92年10月31日以92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2年10月2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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