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25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