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