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紘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應將上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