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詎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內經傳喚、拘提均未依時報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並提出上開判決書、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為證。
二、本院審核上開資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水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