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227號上訴人 陳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因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4日死亡,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訃聞為證,為使其繼承人得以聲明承受,續行訴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