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81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1,937,534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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