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坤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玖拾肆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附表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一1,423元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二2,070元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三1,123元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四1,478元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