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84號債權人 何匡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達人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案業經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1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況聲請人既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亦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