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1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陳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9月1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
被告占用之面積為2564平方公尺(非民國106年8月3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之2528平方公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1月
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更正聲明後之書狀,繕本逕寄對造(回執正本
庭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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