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2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建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
應補充酒測時間為「同日19時6分」;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
科外,前於民國99年間因相同罪名,經本院以99年度湖交簡
字第39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5,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暨考
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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