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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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歆 金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宸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新台幣26萬元之債權證明資料(如本票、借據或匯款資料)。

二、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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