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歆 金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宸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新台幣26萬元之債權證明資料(如本票、借據或匯款資料)。二、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