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 黃勤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巷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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