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甲○○被告 陳宥霖 原名丙○○
戊○○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名 李永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均在南投縣○里鎮○○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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