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度台覆字第9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9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感訓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九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感訓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三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其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判決書等相當之證明文件正本,此觀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自明。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主張曾遭違法監禁四百八十八日,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比照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未附具上開相當之證明文件,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原決定機關限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並自承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原決定機關決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難認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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