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
段1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51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查本件告訴人 江智美 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及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江智美、甲○○分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