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丙○○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何時對相對人為票據付款提示。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丙○○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何時對相對人為票據付款提示。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