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劉宏毅
劉麗芳 劉雅雯 被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陳鴻祥 訴訟代理人 朱月鳳
王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06592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9月2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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