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