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台灣巴克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如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程營造有限
公司、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
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32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