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台灣巴克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如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程營造有限
  公司、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
  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32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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