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8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仟元。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印尼地區真實住址,以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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