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趙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趙婉婷於民國93年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3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237元及費用35,126元。又債務人趙婉婷於94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155元及費用6,245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婉婷│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0383││03月17日│││││元││起│││├──┼───┼─────┼──────┼──────┼───────┤│002│新臺幣│趙婉婷│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3835││03月07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