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債權人 李克儉 債務人 黃再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債權人向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提示,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翊鴻┌─────────────────────────────────────────┐│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黃再添│100年4月10日│400,000│101年2月6日│101年2月7日│EQ0000000│├─┼──────┼──────┼─────┼──────┼──────┼─────┤│2│黃再添│100年3月21日│550,000│101年2月6日│101年2月7日│EQ0000000│├─┼──────┼──────┼─────┼──────┼──────┼─────┤│3│黃再添│100年3月16日│500,000│101年2月6日│101年2月7日│E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