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理由僅記載以利轉譯文書等語,但未具體敘明該次言詞辯論筆錄係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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