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耀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2號、107年度執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耀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耀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春梅受刑人白耀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8月│9月│8月│││,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9│105年10月18│105年10月22│105年6月6日│105年10月1日│││日6時許│日20時許│日15時28分│20時59分許│3時29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5年度毒偵字│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第680號│第631、642號│3232號、106│3232號、106│3232號、106│││││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0、709、917│0、709、917│0、709、917│││││號│號│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105年度訴字│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第13號│第168號│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68號│、68號│、68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0│106年3月16│106年8月31│106年8月31│106年8月31│││日期│日│日│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3月15│106年4月5│106年9月18│106年9月18│106年9月18│││確定│日│日│日│日│日│││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之刑,業經臺灣│編號3至9所示之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以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106年度訴字第52││││第20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8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1年確定。││└───┴──┴─────────────┴────────────────────┘┌──────┬──────┬──────┬──────┬──────┬──────┐│編號│6│7│8│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轉讓禁藥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8月│8月│9月│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3日│105年11月4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1月24│105年6月11日│││3時6分許至5│12時42分許│8時21分許│日18時29分許│12時44分許│││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3232號、106│3232號、106│3232號、106│3232號、106│3232號、106│││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0、709、917│0、709、917│0、709、917│0、709、917│0、709、917│││號│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68號│、68號│、68號│、68號│、68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31│106年8月31│106年8月31│106年8月31│106年8月31│││日期│日│日│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9月18│106年9月18│106年9月18│106年9月18│106年9月18│││確定│日│日│日│日│日│││日期││││││├───┼──┼──────┴──────┴──────┴──────┼──────┤│備註││││└───┴──┴───────────────────────────┴──────┘┌──────┬──────┬──────┬──────┬──────┐│編號│11│12│13│14│├──────┼──────┼──────┼──────┼──────┤│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傷害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5日│105年10月底│105年3月12日│105年11月8日│││23時39分許│之某日22時許│22時3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年度偵字第│6年度偵字第│6年度偵字第│││3232號、106│3232號、106│359號、106│851號│││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緝字第││││0、709、917│0、709、917│170號││││號│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訴│106年度原訴│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字第9號、106│字第9號、106│第146、147號│第125號││││年度訴字第52│年度訴字第52││││││、68號│、68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31│106年8月31│106年12月1日│106年11月22│││日期│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9月18│106年9月18│106年12月25│106年12月18│││確定│日│日│日│日│││日期│││││├───┼──┼──────┴──────┼──────┼──────┤│備註││編號10至12所示之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106年度訴字第││││││52、68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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