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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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