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豪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必要支出清單所列保險費、交通費、水電費等支出之證明││文件。│├───────────────────────────┤│(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三)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請補正99年度)│├───────────────────────────┤│(四)預納郵費新臺幣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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