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05號聲明人 黃學勤 聲明人 黃珮淇 聲明人 黃珮瑄 前列二聲明人法定代理人黃學勤
蘇孟梅 聲明人 黃學藝 聲明人 黃可喬 前列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周育慈
黃學藝聲明人 黃學冠 聲明人 黃于臻 聲明人 黃永曦 前列二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郭芯怡
黃學冠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辜慎 (女,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11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里鎮○○里○○街○○號,有其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辜慎之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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