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王德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萬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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