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育蒼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4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育蒼、債務人 賴國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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