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聖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花易字第2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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