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400,000元,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遲
延給付者,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息,自94年
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本金366,248元,屢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當時有辦理通訊貸款沒有錯,利息繳到94年10月
11日止,但現在沒有能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及帳單資
料各乙紙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屬實。至被告雖辯
稱現在無能力清償云云,然此並不妨礙原告合法行使本件之
請求,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
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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