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乙○○
            號1樓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元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
字第一0八三六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九十五年度北再簡字第一一號再審之訴民事事件終局裁判確定
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執行債務人就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於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後,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此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0八
三六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因該執行事件執行名義之確
定判決有再審事由,業經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院於調取聲請人所
提起之本院九十五年度北再簡字第一一號再審之訴卷宗審查
後,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
揭規定酌定相當擔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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