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梁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梁銘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900,000元②650,000元③1,8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29年9月22日②130年12月19日③133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於①99年9月24日②100年12月21日③103年9月25日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梁銘仁於①99年9月27日②103年9月25日③100年
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250,000元②2,000,000元③54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9月27日②123年9月25日③120年12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6年8月27日②106年8月25日③106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519,072元②1,772,773元③412,2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於103年10月3日向聲請人申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相對人自106年11月15日即未依約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尚積欠113,27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各3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帳務明細案件基本資料影本4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1│1813.00│10000分之134│└──┴───┴────┴────┴──┴────┴──────┘┌──────────────────────────────────────────────┐│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9│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9層樓房│37│41│41│4.│12│平│鋼筋│12│6.│平│全部│││79│怡平路507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8│.8│14│5.│方│混凝│.6│34│方││││││段45-1地│土造│9│9│9││41│公│土造│7││公││││││號│││││││尺││││尺││├──┴─┴──────┴────┴────┴─┴─┴─┴─┴─┴─┴──┴─┴─┴─┴───┤│共有部分:金華段39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