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陳龍銖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 陳佳麟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王振屹 律師被告 陳威州
篠原姿 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應更正之處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原判決附表甲編號4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原判決附表甲編號5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原判決附表甲編號6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原判決附表甲編號7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原判決附表甲編號8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原判決附表甲編號9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原判決附表甲編號10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