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郭瑞軒 被告 李妙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王婉琪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王婉琪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此部分將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