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洪克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岳霖 律師(即 陳宏文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