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1號聲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上字第101號民事判決,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不當得利金額,僅極少部分遭本院駁回,惟本院判決卻命聲請人就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負擔10%,此部分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為此請求裁定更正等語。
三、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酌量情形命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10%,此乃依職權所為,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