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5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龍駿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方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佐登妮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101年度建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龍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上訴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94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8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各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