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吳文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玲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